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