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答辩的理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具体的请求;
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答辩的理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具体的请求;
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