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答辩的理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具体的请求;

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