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