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