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卫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