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