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卫生部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