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卫生部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