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