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卫生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