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