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