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名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主要内容等。

收到立法建议的司局应当认真研究,井根据情况答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