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四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四条 各司、局应当根据卫生法制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本司、局下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立法项目计划送法监司。立法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目前进展情况和今后进度安排; 参加单位。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