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监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卫生立法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附件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