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卫生立法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附件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卫生立法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格式) 第 号 办法(规定、细则),已于 年 月 日,经第 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或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部长 年 月 日 附件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