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立法工作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以下简称法监司)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立法工作。 各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卫生立法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