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卫生立法工作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以下简称法监司)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立法工作。

各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卫生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