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

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

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

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提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修订、废止卫生规章;

其它卫生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