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意见以部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

解释意见以司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 意见,法监司审核后,有关司局或者法监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