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请求解释、解释和批复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请求解释、解释和批复 第三十三条 九关于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发布。必要时,由部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