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