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