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