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