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生行政处罚决…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