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