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