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章 任免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免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