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 所列(一)(二)项所限。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 所列(一)(二)项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