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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卫生健康标准审查、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标准材料的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标准报批材料的业务审核,确保标准与相关政策协调,审核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性、公平性。法规司负责标准报批程序的审核,复核相关强制性标…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通告形式发布并主动公开。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卫生健康工作急需,或应对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制定标准的,由法规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共同报委领导批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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