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