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六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 第二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有关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