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军队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当依照《管理规定》和本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