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