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五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