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