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三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