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