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陈列展览大纲;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