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