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