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