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