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年) (三十七)

(三十七)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履行监测、管理和治理责任,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对于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或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渗坑等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款;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