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四、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四、 四、 监督与管理 (一)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体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健康体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 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 3.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 (三) 职能科室 三、 人员 (一) 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 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 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 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 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 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 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 管理 附件6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