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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3. 3.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 三、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三、

3. 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 人员

(一) 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 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 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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