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秩序,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评审计划主要包括:
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
对名册内各医疗机构评审时间的初步安排;
名册内各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和受理期限;
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评审计划主要包括:
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
对名册内各医疗机构评审时间的初步安排;
名册内各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和受理期限;
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