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秩序,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评审计划主要包括:

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

对名册内各医疗机构评审时间的初步安排;

名册内各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和受理期限;

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