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九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八、 目录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