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总结和推广临床路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交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临床路径管理工…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省级临床路径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