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 第十三条 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